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2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227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5月1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鍾堯航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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