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38號原告 林冠廷 被告 柯國材 上列被告柯國材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243號),經原告林冠廷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蕭于哲
法官廖奕淳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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