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5號聲請人 楊洪水蓮 相對人紫熹花園山莊代理人 賴秋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臺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一、資方願給付勞方楊洪水蓮135,000元整,並自106年7月起至106年12月止分六期於每月最後一日按月平均撥入於其原領薪資帳戶。二、前項給付金額,如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內容中,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6年6月28日在臺東縣政府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下同)135,000元,並自106年7月起自106年12月止分六期給付,並逕匯勞方薪資帳戶內,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僅履行部分,現尚有75,000元未清償,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方案所載「一、資方願給付勞方楊洪水蓮135,000元整,並自106年7月起至106年12月止分六期於每月最後一日按月平均撥入於其原領薪資帳戶。二、前項給付金額,如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業據提出臺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又觀諸聲請人提出原領薪資存摺內頁影本,相對人僅於106年8月2日、9月7日、10月3日各匯款22,500元,以及於106年11月13日再匯款3,000元至聲請人帳戶後,即未再依前開調解內容履行。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就餘款64,500元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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