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神明會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44號原告 黃宗鉉 被告 黃文裕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 律師被告 黃種進
黃種成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複代理人 蘇芃 律師
陳郁嵐 被告 黃宥霖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黃種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宗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神明會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