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337號債權人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秋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債務人已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或依法以公告方式代通知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黃秋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