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號債務人 馬雯雯 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1
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
4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受僱於擔任照護者,每月確有固定收入乙情,有僱主 寇紹琪 出具之證明(見本院卷第263頁)附卷足憑,堪認屬實。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4,911元,總清償金額為353,592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12.349%(債務人誤以總債權額2,873,356元計算,其清償成數誤載為12.31%)。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僅有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5,649元、23,826元,此有債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0月29日南壽保單字第C1564號函、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9月11日全球壽(客)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足憑【見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
10、122至123、128至129頁】。又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19,717元(應加計保險理賠金),扣除必要生活費用418,152元後(債務人聲請前二年支出逾必要範圍部分如伙食費等不列入必要費用,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支出計列),尚餘101,565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353,592元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受僱於寇紹琪,目前每月薪資22,000元,此有僱主寇
紹琪出具之證明(見本院卷第263頁)附卷足憑。另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17,423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國民年金674元、健保費74
9元,其個人每月生活消費支出16,000元,雖高於105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840元之標準,惟查本件債務人單身獨立居住,所有生活花費均需單獨支付,並無家人可共同分擔,本院審酌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並無同居人共同負擔,強令債務人每月支出需與上開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相同,對債務人而言稍嫌過苛。另債務人於99年曾因腮腺惡性腫瘤開刀切除,須繼續追蹤複查,有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消債更卷第112頁),以臺北榮民總醫院掛號費460元計算,每半年追蹤檢查,每月約需76元,加計新北市淡水區至醫院之交通費等,債務人提撥每月100元為醫藥費支出亦為合理。綜上,債務人所陳支出電費500元、電話費450元、水費100元、瓦斯費750元、房屋租金6,371元、伙食費6,000元、國民年金674元、健保費用749元、管理費629元、醫藥費100元、日用雜支600元、交通費500元觀之,核其所列舉支出項目均屬必要,且因其個人獨力支付房屋租金、水電瓦斯費用等致其支出逾新北市最低生活費用支出金額,惟觀其支出數額尚稱合理,難認有奢侈、浪費之情事。承上可知,債務人願以簡省之方式維持生活,且盡力撙節每月支出,並將每月收入22,0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423元後之餘額4,577元提撥4,500元,並加計保單解約金29,592元,用以清償債務,堪信,債務人為履行更生方案已展現其誠意及盡力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達盡力清償標準,且核屬適當、可行,復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本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
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2.每期在3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911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2,863,338元。││4.清償總金額:353,592元││5.總清償比例:12.349﹪│├────────────────────────────────┤│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20,683│550│├──┼──────────────┼─────┼────────┤│2│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3,306│91│├──┼──────────────┼─────┼────────┤│3│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62,977│451│├──┼──────────────┼─────┼────────┤│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31,444│912│├──┼──────────────┼─────┼────────┤│5│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03,434│177│││公司│││├──┼──────────────┼─────┼────────┤│6│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58,012│786│├──┼──────────────┼─────┼────────┤│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452│141│├──┼──────────────┼─────┼────────┤│8│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9,261│85│├──┼──────────────┼─────┼────────┤│9│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57,944│785│├──┼──────────────┼─────┼────────┤│10│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141│7│├──┼──────────────┼─────┼────────┤│11│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7,805│82│├──┼──────────────┼─────┼────────┤│12│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249,365│428│├──┼──────────────┼─────┼────────┤│1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2,514│416│├──┼──────────────┼─────┼────────┤││合計│2,863,338│4,911│├──┴──────────────┴─────┴────────┤│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