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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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9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978號聲請人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代理人 白浩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109年度除字第978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民國)到期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備註001 陳秋雄 、 曲妙齡 94年12月25日未登載300,000元一、本本票應自發票日起按年息19.9984%計息。二、逾期自遲延日起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