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0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109年度執聲字第1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受刑人黃文萱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可作為證據。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的聲請合法正當,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