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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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37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侒橙選任辯護人何朝棟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109年8月25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十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