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9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960號聲請人 李佩姿 訴訟代理人 劉曉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王怡茹附表:109年度除字第96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價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2,2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