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891號原告 陳庭卉 訴訟代理人 黃妙法 被告 張明琪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
黃健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應補正。然原告於同月29日收受後,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回證、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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