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小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小字第386號
原   告 勤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英武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被   告  廖郭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同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
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
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號3樓,有戶籍
謄本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主張二造約定該訴訟由本院管轄,
然為被告具狀否認,而原告又無從提出本件訴訟有合意約定
管轄法院之相關書面證據以實其說,自不足採信。是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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