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2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2176號
抗告人 即
聲 請 人  張芝菡
右抗告人與 柯易宏 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抗告人聲請交付錄音
光碟,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日裁定駁回聲請,抗告人對於上
開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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