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1685號
原 告 郭靖
被 告 郭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伍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8年2月18日,在FACEBOOK社群網
站以新臺幣(下同)9000元之價格向被告購買公仔,原告於
同日匯付9000元予被告,嗣因被告始終未寄送公仔,兩造合
意解除買賣契約,原告要求被告退款,被告僅先匯還2000元
予原告,並承諾給付利息1000元,惟被告嗣僅於108年3月
14日還款500元,此後即無音訊,尚餘7500元未返還;而原
告因不斷與被告聯絡、找尋解決方式、請假開庭,耗費時間
勞力合計4500元,爰請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2000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兩造間訂有公仔買賣契約,原告依約給付買賣價金
9000元後,因被告未依約出貨,兩造合意解除買賣契約,原
告向被告要求退費,被告並表示願給付利息1000元,然被告
嗣僅返還2500元,尚餘7500元未清償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
所述相符之FACEBOOK社群網站對話記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
記錄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買賣
價金及利息合計7500元,洵屬有據。
㈡至原告主張其耗費時間勞力部分,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其
受有何等損害及損害範圍,且核屬原告主張自身權利之行為
所生支出,與被告違約行為間尚無相當因果關係,原告此部
分之主張尚屬無據,不能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
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79條。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