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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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一二六一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平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