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17號聲請人 林冠良 聲請人 李芳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美慧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及『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吳美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