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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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04號聲請人大苑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瑞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文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之利率為何?(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
1項第2款規定,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林文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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