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300號聲請人 王嘉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祥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乙張。二、釋明請求年利率為何?(聲請狀所載與附表不符)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