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661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複代理人甲○○
之4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7月1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郭松濤法官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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