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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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186號
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丁○○、乙○○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3,020元(本金183,158元+利息79,862元=263,02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