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186號

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丁○○、乙○○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3,020元(本金183,158元+利息79,862元=263,02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顏崇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