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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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5號聲請人甲○○
8號代理人 陳偉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民國97年1月起迄今每月之詳細收入狀況,並附具在職證明以及薪資存摺影本到院。並應釋明除聲請狀上已載明之必要之出外,是否有其他支出如投保保險、投資、購買房地等一切支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二、聲請人應提出 蕭良章 及 蕭黃秀娥 是否有領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釋明蕭良章及蕭黃秀娥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並釋明蕭良章及蕭黃秀娥依據民法第115條規定第一順位法定順序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及姓名並提出相關戶記謄本到院。
四、聲請人之子 蕭世宏 、 蕭世鈺 於95、96年間稅務機關財產總歸戶資料。
五、聲請人應釋明何以每月必須支出8212元之房屋貸款?聲請人聲請狀中記載係住在其姊 蕭婉珠 家中,是否即為新竹市○○路○○○巷○○號?並提出相關房地所有權登記謄本到院。如係向蕭婉珠承租該房屋,應提出租約到院。
六、聲請人應釋明每月支出高達1,553元行動電話通話費之原因?
七、聲請人應釋明每月給付2495元保險費之原因?及保險之必要?並檢附保險單影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