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13號聲請人甲○○即彰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樓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報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各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具狀聲請呈報清算人,未據提出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之公司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嗣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2日裁定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8年2月13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資料,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