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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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九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十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9日以98年度訴第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林青怡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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