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0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 陳明 請求法定遲延利息之起算日為97年7月24日之依據為何。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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