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614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 周旭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旭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相對人姓名係周旭吉或甲○○。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