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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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9號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吳孟樺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叁仟柒佰肆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計算)。
二、提出聲請前2年每月必要支出,請列明細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之證明文件,並請說明何時開始毀諾及其原因(另聲請人應詳細釋明毀諾前、後生活有何重大變化?)。
四、提出聲請人及配偶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
五、提出聲請人及配偶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
六、提出聲請人所有不動產(包含建物及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資料。
七、說明聲請人係何時發生車禍骨折?
八、釋明聲請人於台北前後分別租屋之原因為何?應提出於該二地租屋時之租賃契約書,並說明係於何時開始承租。
九、說明聲請人之子女就業、就學情形,如有收入,並應陳報收入情形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釋明為何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有甲00000000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卻無記載?並應說明是否有再與甲00000000進行協商。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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