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4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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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4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乙○○涉有犯違反著作權法等罪嫌疑,牽涉本事件之裁定,經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訴訟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二0九號刑事判決確定,有刑事判決正本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黃騰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書記官高瑞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