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小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小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竹小字第二五一號
原告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賀雪德
住台北市○○○路○段○○號七樓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雷雅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洪儷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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