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463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其鈴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其鈴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簡其鈴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102年3月18日裁定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訊問被告後,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李雅俐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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