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呂沐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譚淑君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起
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
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定費率,按標的價
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