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小字第224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芳
訴訟代理人 黃亭婷
被 告 楊環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