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北簡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雙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瑞宏
      張 廖貴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鄭瑞宏、 張廖貴裕 間請求請求所有
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
萬柒仟捌佰陸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陳秀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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