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雙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瑞宏
張 廖貴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鄭瑞宏、 張廖貴裕 間請求請求所有
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
萬柒仟捌佰陸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陳秀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