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財團法人基督教國度豐收教會法定代理人 陳弘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辜美珍 等四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辜美珍、 辜美玉 應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93,478元及遲延利息;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辜美珍、 張俊德曾文玲 應共同給付原告3,388,522元及遲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82,000元(計算式:4,793,478+3,388,522=8,182,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莊淑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