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1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兆正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8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法院組織欄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許必奇、法官陳俞伶、法官林琮欽」。
理由按刑事裁判正本送達後,發現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如僅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得以裁定更正之。本件原裁定正本之法院組織欄,核與原本記載不符,且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俞伶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