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2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簡字第242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MUDIYANSELAGESAMARASINGHE,JAGATHKUMARA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一零五年度審簡字第二四二八號更正被告姓名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MUDIYANSELAGESAMARASINGHE,JAGATHKUMARA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5日裁定更正被告之姓名為MUDIYANSELAGESAMARASINGHEJAGATH,JAGATHKUMARA。因該裁定誤繕被告之姓名,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