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76號抗告人 邱文煌
邱明煌 以上抗告人因原告 黃清華 、 許進來 與被告李 楊彩雲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6月1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抗告人部分撤銷。
理由
一、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黃清華於起訴後之民國104年4月24日死亡,本院以其繼承人為邱文煌、 邱武煌 、邱明煌、 邱雪惠 、 邱詩薰 、 邱玉如 (即 邱詩璇 )、 邱詩傑 (下稱邱文煌等7人),有被告即反訴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規定,應由黃清華之繼承人邱文煌等7人聲明承受訴訟, 惟渠 等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而裁定命邱文煌等7人為黃清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茲抗告人以其2人並未繼承黃清華所有新北市○○區○○路○○○號4樓房地為由,提起抗告,並有土地建物登記謄本附卷可稽,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