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41號上訴人即原告晉財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高陸 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立臺灣大學法定代理人 楊泮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14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玖拾玖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萬3,7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楊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