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簡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簡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船來大樓管理委員會間排除侵害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
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456元(計算式:187,728元/㎡
×2㎡=375,4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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