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林義郎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三年度嘉簡字第二○五
號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於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日言詞辯論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
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3項亦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3年度嘉簡字第205號拆除地上物等
事件之被告,因認該案於民國104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所
載內容與卷內資料不符,而聲請交付當日法庭錄音光碟,堪
認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
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
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
敘明。
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