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231號
原   告  沈鈵勝
被   告  林宏昇
       林耿玄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23日上午10時30分
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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