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49號原告 宋如怡 訴訟代理人 王瑩婷 律師被告 沈曉佳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審簡字第1138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王伯文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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