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39號原告A女(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姓名年籍詳卷)
A女之母(姓名年籍詳卷)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怡靖 律師被告甲男(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甲男之父(姓名年籍詳卷)
甲男之母(姓名年籍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甲男之姑姑(姓名年籍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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