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1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美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017號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1萬3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