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鴻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賓 代理人 彭燕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富蘭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新竹│99年9月30日│32,386元│CA0000000││││限公司│分行│││││├──┼───────┼────────┼──────┼──────────┼───────────┼────┤│002│富蘭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新竹│99年10月31日│34,802元│CA0000000││││限公司│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