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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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7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九七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拘役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四四四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五三六號,聲請書誤載為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五四一號,應予更正)判處拘役三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此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足據,經本院審核無誤,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