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65號
原   告 鍇億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總成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
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補正而未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一千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裁定限
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三十四萬一千七百九
十二元,該裁定已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
問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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