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字第2011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美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