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20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字第2011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美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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