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0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非訟代理人 常治平 上列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彭富能 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彭富能已於民國94年11月28日死亡,請提出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各乙份。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