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353號
原   告 緯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保中
原告與被告立隆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陸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