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秩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重秩字第6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郭庭均
       陳冠穎
       廖燦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4年9
月25日新北警莊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郭庭均、陳冠穎、廖燦原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104年7月28日0時53分。
(2)地點:新北市○○區○○○路與民本街口
(3)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郭庭均於警訊之自白。
(2)被移送人郭庭均對其他被移送人參與鬥毆之證述。
(3)經警察當場查獲。
(4)現場照片4張及現場密錄器畫面光碟可資佐證。
(5)被移送人陳冠穎、廖燦原雖經移送機關合法通知未到該
機關偵訊云云。惟查,上揭事實,除有被移送人郭庭均
對其他被移送人參與鬥毆之證述為據,復有現場密錄器
畫面光碟在卷可稽,是被移送人郭庭均、陳冠穎、廖燦
原所為應認有上開違序行為無誤。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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